錢仁杰律師
詐欺獲判無罪

加重詐欺取財案獲判無罪

每一個人在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前,都是無罪的,實務上有很多善良老百姓,是被真正犯罪者誣陷、攀咬、利用、甩鍋,導致身陷刑事案件。

不能因為只有客觀事實的外觀,就自動腦補成只要涉案都是罪犯。

本件案號是110年,判決時點是112年,司法程序熬了兩年獲得無罪判決,然而任何一個清白的人都不應該被冤枉,這不是拍電視劇或拍電影,這就是辯護人的工作。

做錯事情的人,也應該面對真相,承擔自己做錯事情的責任。

加重詐欺取財
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
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➡️點我看更多:詐欺洗錢、警示帳戶相關文章

➡️返回刑事案件案例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