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
成功為公務員當事人爭取獲判無罪

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的信任!

刑事訴訟程序有可能長達數年時間,而這個過程,充滿了程序不利益與心理負擔壓力,所謂程序不利益是指,要請假跑警局、檢察署或法院,額外支出費用與時間去處理案件,因案件懸而未決,難免對當事人形成精神上之壓力,而公務員觸犯刑法故意犯罪之罪名,除有專門處罰規定外,其餘之犯罪,按刑法第134條須加重其刑,案經檢察官起訴,表示檢察官認為有相當事證足認有犯罪嫌疑,惟法院審理程序,尚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嚴格證明程序,始能認定成立有罪判決,據網路統計十年間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九成,刑事被告若要主張無罪答辯,即很需要積極辯護之保障。

刑法第 134 條

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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