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
詐欺案當事人在地檢署獲緩起訴處分

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!

緩起訴是什麼?會有案底嗎?

在一般情況,刑事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、有罪,起訴送交法院公開審判判刑,或是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,沒有罪,給予不起訴,起訴與不起訴這中間的類型就是緩起訴,是我國一種對於非重罪、而可以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機會的暫緩起訴制度。既然沒有起訴,就沒有被送交法院判刑,這樣就沒有被判刑的紀錄。

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( 俗稱良民證 )會沒有犯罪記載,緩起訴處分也不會公開公告,外界無法由網路查知緩起訴紀錄。

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認罪( 這裡的認罪,與被判刑宣告有罪意義不相同,比較傾向於知道自己做錯有違法之虞,有悔意不再違反 ),通常(但不是一定有)會一併訂出應履行之緩起訴條件給予被告一個警惕,例如繳納緩起訴處分金,接受一定時數法治教育,寫悔過書,捐款等,履行緩起訴條件,在宣告緩起訴的期間都沒有違反規定被撤銷,則原本涉案的刑事案件就不會再被追訴。


在案件證據事實已經不利被告的情況,緩起訴會是一個相對比較好的處理方式,不是請了律師就一定要打到法院去拚到底,在很多情況要考慮消耗的勞力時間成本以及風險。

刑事訴訟法第 253-1 條

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,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,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,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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