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交通裁決原處份撤銷

交通裁決事件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獲判撤銷原處分!!

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!

警察開立之舉發違規通知單,多數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屬觀念通知或暫時性行政處分,單純對違規事實之通知,或對違規事實暫時確認,而真正之行政處分,發生最終法律效果者,應屬交通裁決處所、監理機關開立的裁決書,若不服罰單經申訴,仍然受不利裁決,要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機關是裁決機關,而非舉發之警察機關。

簡言之,真正發生處分法律效果的罰單,不是警察開的那一張,而是後面的裁決書,警察開的那一張只是發現違規事實之舉發。

人民於政府之行政處罰,若有不服,原本交通罰單事件是歸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,今日三讀修法則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。而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,即表示當初警察之舉發,罰單裁決機關之裁決有違法之處,應予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