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保母凌虐幼兒故意傷害兒童致死刑責

最近保母虐童致死社會新聞讓人看了痛心。施虐者的殘暴行為涉及什麼罪行?刑責多重?

關於保母即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,我國法院在110年,111年分別有幾則裁判案例,分別判處被告超過8年、9年、11年不等有期徒刑。

按法院實務見解,刑法總則之加重,係概括性之規定,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;刑法分則之加重,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,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。簡言之,利用兒童犯罪,或對兒童犯罪,特別刑法都有加重處罰規定。

被害人於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。若加害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,係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。

雖然不少民眾會認為這應該是殺人,不過被告保母是否是殺人之主觀犯意需要個案認定,實務上保母凌虐兒童多數判故意傷害,發生死亡結果部分則非故意,而成立故意傷害致死並依照兒少保護法律加重處罰。如若是殺人罪,則最輕法定刑會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至無期徒刑或死刑。
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:「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,其中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,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,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,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,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;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,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,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,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

除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外,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,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,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我國法院於109年至112年間,就刑法第286條,對未成年人凌虐致死罪,分別有實務裁判12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之案例,不過此罪名常發生於親生父母,家人或離婚父母同居人之案例,本例涉案之保母是否構成此項犯罪須由司法機關個案判斷,因偵查不公開,新聞未必呈現事實及證據之全貌,只能就有限的能見度,初步推論涉案可能構成罪嫌。

113.03.13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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