虐童致死案為何無法判死刑?
這兩條罪名,最重是無期徒刑(傷害致人於死罪、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),只有在法院認定為殺人罪時,才有最重死刑的法定刑度,裁判認定非殺人罪,即無死刑之規定。證據不足或有疑,無法判定被告具有殺人犯意時,法院就無法判殺人罪。(文章重點摘要,全文詳見如下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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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發生虐童致死的案件,犯罪過程經揭露之後,社會大眾對受害者在幼小的年齡,遭到非人的對待、受到的痛苦,再發生死亡的結果,往往是難以接受,認為犯罪者喪盡天良,罪無可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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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適用刑事法律的部分,虐童而死亡的案件,大致涉及 :
一、刑法第271條第1項,殺人罪,(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)。
二、刑法第277條第1、2項,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,因而致人於死者,(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)。
三、刑法第286條第1、3項對未滿18歲之人,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,因而致人於死者,(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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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害致人於死罪、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,這兩條罪名,最重是無期徒刑。只有在法院認定為殺人罪時,才有最重死刑的法定刑度,裁判認定非殺人罪,即無死刑之規定。
而法院在刑事裁判程序,需要嚴格證明被告成立何種罪名並有罪,當證據不足或有疑,無法判定被告具有殺人犯意時,法院就無法判殺人罪,只能採取有利被告之認定。所以過去大多數案例是判故意傷害致死,依照兒少法加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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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立法的議題,刑法第286條,對未成年人施以凌虐妨害其健全發育致死罪,108年5月才三讀通過,29日才公布,31日施行,在108年以前,我國並沒有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展致死之加重結果犯。
96年最高法院裁判見解認為,類似虐童致死案件,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凌虐未成年致死的加重結果犯,應適用刑法第277條2項故意傷害致死,按兒少法112條加重處罰,結合成一條獨立的特別處罰罪名。
而故意傷害致死罪,法定刑是7年以上、無期徒刑。所以法院裁判會出現8年、9年的刑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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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也有一起媽媽虐兒致死案例,是按108年新增修之刑法第286條3項,判處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致死罪。
112年高等法院則有裁判見解認為,故意傷害致死與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,兩罪競合時,仍應適用刑法277條2項故意傷害致死及兒少法112條加重,而刑期不可以低於刑法286條3項法定刑10年以上,即刑法第286條最低法定刑具封鎖作用。
所以我國法院裁判見解對於裁量刑度上逐漸趨向於,虐兒致死案件之刑度應不低於10年以上。
113.03.26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