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!
按我國法院實務見解,緩刑期滿,罪與刑之宣告,均同時失效,以未曾犯罪論。網路上有些對於緩刑期滿效果之撰文,認為只有刑之宣告失效,罪之宣告還存在的說法,並不符合司法裁判見解與立法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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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非只要宣告刑兩年以下,落在足以宣告緩刑之標準就一定能宣告緩刑,辯護人有責任跟被告溝通與說明,對於犯罪行為之悔悟應出於真誠而無再犯之虞,說服法院以刑之宣告暫不執行或負擔某些緩刑條件,可以替代自由刑之執行,達到矯正被告行為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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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辯護人有辯這個字,但一再強辯以求脫罪之犯後態度,有可能導致即使最終宣告刑低於兩年,因被告犯後態度欠佳,無法獲得緩刑,個人非常不推崇花錢請律師就一定要盡力脫罪之迷思,弄巧成拙入監服刑,則得不償失。真誠悔悟以求得緩刑,而於緩刑期滿時,罪刑均失效,如同未曾宣告有罪判決,對當事人經常會是最適切的選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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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797號裁定要旨:「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,刑法第76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其立法理由載明,我國刑法對於緩刑制度採罪刑附條件宣告主義,認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有消滅罪刑之效力,亦即原罪刑之宣告均為無效,而以未嘗犯罪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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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當事人希望我多放一些實際案例,但律師與當事人是一對多的關係,也就是律師在日常生活中被灌爆的可能性很高,我不推崇「花錢找律師就一定可以沒事」這種概念,仍應就每個個案的事證具體判斷,如果真的就是已經「人贓俱獲」鐵打的被抓,應該想的是如何才能「停損」,把災難控制在一個範圍,而不是花錢就要硬ㄠ。
我對每一個案件起始的角度都是,如果涉案人是我自己,那怎樣的結局是比較好的,毒品案件,特別是販毒、運毒、製造,在第二級毒品是本刑「十年以上」重罪,第三級毒品是「七年以上」重罪,而十年以上的刑度,其實就是與殺人罪的最低起跳刑度是相當的,不能不慎重處理。
但不是每個涉案人都是真正的毒梟,實際上可能有各種,因生活所迫,或是誤交損友、思慮欠周,不知道原來這麼嚴重而踩雷的情況,在個案中如果能爭取到緩刑,算是一個較佳的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