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福原愛事件未經前夫同意帶走未成年子女涉及刑法略誘罪

福原愛事件未經前夫同意帶走未成年子女,合法嗎?
縱使是親生母親,擅自私藏未滿7歲未成年子女,仍涉及刑法略誘罪,屬刑事犯罪行為。

按我國法院實務見解,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出於惡意之私圖,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、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手段,而將被誘人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,使其脫離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,即有刑法略誘罪之適用。

而若子女年幼,屬未滿7歲兒童,本無行為能力,則無從認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,縱以和平之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,仍應成立本條項之略誘罪。

簡言之,若子女是未滿7歲兒童,即使父母一方,是以和平手段帶走子女,阻絕另一方接觸,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,與強暴手段拐帶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無異,仍構成刑法略誘罪,該罪最輕法定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若行為人能及時送回子女,或指明子女所在地而尋獲,得減輕其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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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法律條文如下

刑法第241條,略誘罪、和誘罪
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,以略誘論。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刑法第244條,減輕刑罰之規定。
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,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,得減輕其刑。

113.03.31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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