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!
這張判決首頁這麼大張,表示告了不止一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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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帶債務責任,可以只對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,或部分金額,債權人有選擇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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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經判決連帶債務人有甲乙丙丁,則債權人可以只挑其中一個最有錢的丙,要求強制執行全部金額,債務人內部如何分擔,不是債權人需要考量的範圍。
判決主文宣告假執行,意義為不必等全案上訴判決確定,只要取得此判決就可以直接查封拍賣被告財產,清償全額,且此判決宣告原告不必提出任何擔保,而被告若想財產不被查封拍賣,則需全額反擔保,先提出一筆判決應賠償金額全額的錢押在法院,才能不被查封拍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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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在民事糾紛,要先考慮的除了訴訟勝敗的風險,尚需考量花費成本問題,大多數情況下,如果能夠調解或和解,我認為是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途徑,甚至一位能夠努力促成調解或和解的律師,才是真正的好律師,而非不管三七二十一,一開始就焦土策略,或是呈現殺敵一萬自損兩萬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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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若對造態度強硬,吃人夠夠,真的沒辦法的情況下,也只能讓對造付出更多昂貴的代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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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對造一旦敗訴,除了本來應該賠錢的金額要賠,還要計算法定利息,這利息並不低,是公定價年息5%,比銀行存款利率1%多,還要高數倍,100萬年息就是5萬,1000萬就是50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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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且裁判費,訴訟程序中的費用例如證人費、鑑定費,強制執行費,對造自己的律師費,通通都是敗訴方的額外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