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標會拿不到錢

最近很多人在詢問代辦貸款公司的問題。

#貸款 #代辦貸款 #消費者保護法 #消保官

如果代辦貸款的公司是合法登記公司,則代辦貸款業務這項服務,並非不合法,只是簽約過程或契約內容若有瑕疵,會涉及消費者保護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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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函見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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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涉及幾個問題。

1.代辦貸款公司對消費者提供代辦貸款服務,有消保法適用。(所以可以去找消保官協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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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代辦公司與消費者簽約,應該要給三十日審閱契約時間,若沒給審閱期間,消費者可主張依消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,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。附帶一提,公司應該要給消費者契約正本,但重點是應該保障消費者審閱期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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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「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,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」、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」及「違反第一項(審閱期間)規定者,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」(消保法第13條第3項、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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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顯不相當之高額違約金問題,若定型化契約條款,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之虞,顯失公平,訴訟時可向法院主張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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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「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,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」、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。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推定其顯失公平:

一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。…」及「定型化契約條款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:…三、消費者違約時,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。四、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。」(消保法第11條第1項、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、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、4款規定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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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代辦公司廣告不實問題,這部分法院見解較為分歧,若廣告只是(要約之引誘),則公司無須對廣告負責,若為(要約)則廣告可能擴張成為契約之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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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」、「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,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」(消保法第22條第1項、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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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,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,對於違反第21條規定之事業,得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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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提醒

若代辦貸款公司有簽立合約,建議先看合約條文是怎麼處理雙方權利義務,若涉及消保法,可以洽詢各地之消保官。若有爭議就要趕快處理,不要拖延,因為這是服務型的合約,拖越久對方越有可能主張衍生的服務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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