錢仁杰律師
羈押

為羈押中當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成功!!

為羈押中當事人聲請撤銷羈押成功!!

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,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!

羈押的意義是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即被告,認為在追訴犯罪過程,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羈押理由及羈押必要,為保全刑事程序進行順利,尚未確定判決前,先將被告拘押至看守所關起來的一種制度。

無論撤銷羈押,或具保(即交保)停止羈押,通俗化的結論都是人會先從看守所放出來,再繼續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。但由於羈押是檢察官聲請,經過法官裁定才能羈押,既然檢察署、法院都認為人應該押起來,通常被關進去了,要想再出來,就有相當的難度。

通常羈押理由會針對兩大部分做審酌。

一、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或所犯重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。

二、被告對某些特定犯罪(例如放火、性侵、買賣人口妨害自由、恐嚇、竊盜、強盜、詐欺、擄人勒贖、槍砲、毒品、人口販運等)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。

撤銷羈押是指羈押原因已經消滅,既然原先羈押裁定被撤銷,人就會從看守所放出來。

停止羈押是指羈押原因還在,但已經沒有羈押必要,通常是以交保,交出一筆保證金擔保人不會跑掉的方式,代替羈押,暫時先把人從看守所放出來。

而同時出現聲請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時,自以撤銷羈押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