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是有人提告,被司法機關傳喚調查,身分被列為嫌疑人或是被告,就等於有罪,如果法律程序是這樣運作,也沒有司法機關或律師存在的必要,每個刑事案件就先告先贏就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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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的職責是協助司法機關釐清事實真相,確保被告受到無罪推定、避免不正訊問等法律權益的保障,在調查或審判過程,還給無辜的人清白,讓犯罪的人得到適切的刑罰,這無法簡化成幫壞人「脫罪」幾個字,每個人都有機會,在媒體的渲染、正義魔人編劇的情況下被冤枉,讓無辜的人背上罪名,甚至冤獄,這才是不對的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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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律師不必盡他的職責,既然都是被告了就直接全部進去關一關就好,設想若有一天是你被冤枉了,眾人皆曰可殺,誰還能站出來為你說話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