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 與 遺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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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新聞所示,中年婦女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看護,但因確診遭到看護拋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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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民法之規定,遺囑須立遺囑人死亡才會發生效果,而立遺囑人還沒死就被拋棄,立遺囑人隨時可以撤回、廢棄之前所立遺囑。遺囑必要要件是日期,透過立遺囑日期可以分辨遺囑先後,若已經立了一份遺囑,在他人保管中,無法立即取回廢棄,可以再寫一份新的日期之新的遺囑,寫明之前所立要把遺產留給看護之遺囑撤回,先前所立遺囑即失去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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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或是先前所立遺囑是在自己可以取回之狀態下,直接撕毀遺囑或在遺囑上寫上廢棄該遺囑,則先前所立遺囑亦失去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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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看護無親屬關係,不在繼承人順位之列,以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看護之法律效果是遺贈。沒有親人在身邊,不等於沒有後順位繼承人存在,例如兄弟姊妹也在繼承順位內,若有繼承人,遺囑卻將全部遺產遺贈給看護,此時會發生特留分之問題,也就是繼承人可以主張,不管遺囑怎麼寫都要保留特留分那部分之遺產給繼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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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219 條
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
民法第 1220 條
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民法第 1221 條
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撤回。
民法第 1222 條
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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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225 條
應得特留分之人,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,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,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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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按民法規定,遺囑可以自己寫即可生效,稱為自書遺囑,並非一定要辦什麼手續。所謂要找律師辦手續,大致是指自己沒辦法寫遺囑,要請律師及見證人幫忙寫遺囑,立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,而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,須依照法定程序,若違反要式規定,法院裁判實務上有多起遺囑無效之案例,同樣的自己寫遺囑也有相同問題,違反要式規定可能導致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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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此外,另一個問題是寫好遺囑之後,遺囑要委託何人保管、執行,否則遺囑會靜靜地躺在某個地方,沒有人知道。所以常會需要找一個保管、執行遺囑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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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190 條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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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194 條
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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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195 條
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一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二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